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政策新文件總索引
更新時間:2017-04-05 15:34 作者:中天建財經主編
一、收入確認
1、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2、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3、行政和解金
對企業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 號)
4、公益股權捐贈視同轉讓股權
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5、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
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新疆西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中石油下屬企業,三家公司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及有關規定,在2015年度收到的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屬于代收款項,不屬于上述三家公司收入,該款項撥付至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分公司后,應作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冊地北京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6〕658號)
二、稅前扣除
1、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稅前扣除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存款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60號)
2、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3、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4、公益股權捐贈稅前扣除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5、發布2015年度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有關要求,現將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號)
6、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 號)
7、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屬于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9號)
8、發布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有關要求,現將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號)
三、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
1.1不需要分段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全部減半。
1.2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據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優惠的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政策解讀
2、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函〔2016〕74號)
3、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框架: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三、委托研發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五、核算要求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七、后續管理與核查
八、執行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政策解讀
4.技術入股可選擇遞延納稅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財稅〔2016〕101號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
相關資料: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
政策評論:股權激勵及技術入股稅收新政的前世今生
(一)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政策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5、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財稅〔2016〕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相關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6、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政策解讀
7、公布2015年通過認定動漫企業名單
根據《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審核,現將2015年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予以公布。
請文化行政部門認真做好“動漫企業證書”的發放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2015年通過認定動漫企業名單的通知》(文產函〔2016〕76號)
8、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或科技園的收入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9、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10、保險保障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11、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12、農村飲水工程項目“三免三減半”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13、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
(1)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范圍。
(2)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14、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財稅〔2016〕111號附件: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
15、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財稅〔2009〕59號 財稅〔2014〕109號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4〕116號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財稅〔2009〕60號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四、稅收征管
1、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
無論適用財稅〔2007〕9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6〕52號文件,如稅務機關發現該企業存在“掛名未上崗”或其他情形導致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應將其發生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6〕609號)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
(1)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有其他后續開發項目的,該虧損應按照稅法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后續開發項目,是指正在開發以及中標的項目。
(2)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沒有后續開發項目的,可以按照文件規定方法,計算出該項目由于土地增值稅原因導致的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政策解讀
3、簡并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稅次數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
4、繼續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
繼續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開展商業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商業行業平均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試點。研究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監管模式,加快設立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境免稅店,鼓勵進口商品直銷,吸引境外消費回流。
要抓緊出臺各項配套政策,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對推動內貿流通改革創新、擴大居民消費予以財政資金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各項稅費政策,全面清理妨礙商品、服務、人員和資本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規定和政策。
《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開展加快內貿流通創新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消費專項行動的意見》(商秩發〔2016〕427號)
5、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附件:附件1: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
附件2: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
附件3: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
附件4: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參照文本)
附件5: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通知書
附件6: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政策解讀
6、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聯合懲戒
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于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
發改財金〔2016〕1580號附件: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7.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表”的填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要求,“歸集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增加“歸集表”的表單名稱和選擇填報情況。相關企業在填報“歸集表”的同時仍應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以下簡稱“明細表”),“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7〕5號)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1、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政策解讀
2、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借鑒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第13項報告成果,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政策解讀
3、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
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4、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
(1)稅收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蚱渌姓J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疲┰盒:统扇烁叩葘W校。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
(2)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該條款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60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復印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
六、納稅申報表
1、年報修改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
1.1.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
1.1.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
1.1.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
1.1.4 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政策解讀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1.2.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1.2.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
1.2.3 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政策解讀
1.2.4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2016〕42(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pdf
1、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2、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3、行政和解金
對企業投資者從投;鸸救〉玫男姓徒饨,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 號)
4、公益股權捐贈視同轉讓股權
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5、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
中國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新疆西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和云南中石油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中石油下屬企業,三家公司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及有關規定,在2015年度收到的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屬于代收款項,不屬于上述三家公司收入,該款項撥付至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分公司后,應作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冊地北京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天然氣增值稅返還收入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6〕658號)
二、稅前扣除
1、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稅前扣除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
《存款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60號)
2、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
3、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4、公益股權捐贈稅前扣除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
5、發布2015年度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有關要求,現將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號)
6、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 號)
7、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屬于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群眾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9號)
8、發布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有關要求,現將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號)
三、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
1.1不需要分段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全部減半。
1.2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據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優惠的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政策解讀
2、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函〔2016〕74號)
3、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框架: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三、委托研發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五、核算要求
六、申報及備案管理
七、后續管理與核查
八、執行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政策解讀
4.技術入股可選擇遞延納稅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財稅〔2016〕101號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
相關資料: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
政策評論:股權激勵及技術入股稅收新政的前世今生
(一)選擇適用《通知》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附件5)。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政策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5、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財稅〔2016〕49號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相關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6、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政策解讀
7、公布2015年通過認定動漫企業名單
根據《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審核,現將2015年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予以公布。
請文化行政部門認真做好“動漫企業證書”的發放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審。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2015年通過認定動漫企業名單的通知》(文產函〔2016〕76號)
8、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或科技園的收入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9、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
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稅。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2.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10、保險保障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11、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12、農村飲水工程項目“三免三減半”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13、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
(1)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范圍。
(2)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14、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居民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財稅〔2016〕111號附件: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
15、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并、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財稅〔2009〕59號 財稅〔2014〕109號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14〕116號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財稅〔2009〕60號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四、稅收征管
1、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
無論適用財稅〔2007〕92號文件還是財稅〔2016〕52號文件,如稅務機關發現該企業存在“掛名未上崗”或其他情形導致不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應將其發生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全額追繳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6〕609號)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
(1)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有其他后續開發項目的,該虧損應按照稅法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后續開發項目,是指正在開發以及中標的項目。
(2)企業按規定對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出現虧損,且沒有后續開發項目的,可以按照文件規定方法,計算出該項目由于土地增值稅原因導致的項目開發各年度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并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涉及企業所得稅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81號政策解讀
3、簡并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稅次數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
4、繼續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
繼續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開展商業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商業行業平均電價或峰谷分時電價試點。研究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監管模式,加快設立國務院批準的口岸進境免稅店,鼓勵進口商品直銷,吸引境外消費回流。
要抓緊出臺各項配套政策,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對推動內貿流通改革創新、擴大居民消費予以財政資金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各項稅費政策,全面清理妨礙商品、服務、人員和資本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規定和政策。
《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開展加快內貿流通創新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消費專項行動的意見》(商秩發〔2016〕427號)
5、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附件:附件1: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
附件2: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
附件3: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
附件4: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參照文本)
附件5: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通知書
附件6: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
政策解讀: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政策解讀
6、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聯合懲戒
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于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
發改財金〔2016〕1580號附件: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7.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表”的填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要求,“歸集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中增加“歸集表”的表單名稱和選擇填報情況。相關企業在填報“歸集表”的同時仍應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4,以下簡稱“明細表”),“明細表”的填報以及“歸集表”的校驗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7〕5號)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1、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政策解讀
2、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
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借鑒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第13項報告成果,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
政策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政策解讀
3、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
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稅,可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4、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
(1)稅收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蚱渌姓J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疲┰盒:统扇烁叩葘W校。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
(2)非居民納稅人需享受該條款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60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或《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復印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
六、納稅申報表
1、年報修改
1.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部分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
1.1.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及填報說明
1.1.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2: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及填報說明
1.1.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附件3: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及填報說明
1.1.4 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政策解讀
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
1.2.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1.2.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
1.2.3 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政策解讀
1.2.4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2016〕42(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