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公告解讀
更新時間:2017-04-06 15:19 作者:中天建財經主編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是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制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此文已過有效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依據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將原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變更、注銷內容修改為備案、變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及核準內容。
(二)增加了對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應及時辦理撤回退稅備案等內容。
(三)研發機構采購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計算補繳已退稅款。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規定,稅務總局制定了《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是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制定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此文已過有效期)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依據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將原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認定、變更、注銷內容修改為備案、變更、撤回;增加了延期申報申請的辦理及核準內容。
(二)增加了對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停止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并應及時辦理撤回退稅備案等內容。
(三)研發機構采購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向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計算補繳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