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修訂,影響2016匯算清繳
更新時間:2017-02-17 16:55 作者:中天建財經主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以及貫徹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做好政策銜接,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88號公告,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稅務總局明確;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稅務總局備案。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了“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為加強取消審批后的管理,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其中第二條對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三條相應廢止。
此外,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條關于資產損失稅務處理問題,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需審批,改為備案,本條也一并廢止。
二、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總局解讀: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據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優惠的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公告第一條所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公告第二條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局總局
一、關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總局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稅務總局明確;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文明確并報稅務總局備案。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取消了“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名單的備案審核”,為加強取消審批后的管理,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其中第二條對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三條相應廢止。
此外,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條關于資產損失稅務處理問題,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需審批,改為備案,本條也一并廢止。
二、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總局解讀: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據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14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優惠的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公告第一條所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公告第二條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局總局